程維能申請第56915520號“能硅”商標在第1類相關商品上被商標局駁回,駁回理由:申請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原料等特點產生誤認!
程維能對該駁回決定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該商標的駁回復審事宜,并最終取得維權成功。
案情回顧
申請商標:
指定使用商品:硅,硅膠,堿,增潤劑,膠木粉,海藻(肥料),食品工業用果膠,制革用油,固化劑,工業用膠
一、申請商標具有非常強的品牌創意,申請商標“能硅”并非固有詞匯,而是申請人臆造的獨特詞組。申請商標中的首字“能”為商標的重點識別部分,具有多重含義,第一,“能”,意為“能力”,表達了申請人希望不斷提高自身的能力,為廣大消費者提供更加全方位的服務和更加優質的產品;第二,“能”在口語中通常表達“可以、能夠”的意思,申請人在商標首字中使用“能”字,是對自身實力的一種肯定,表達了申請人希望可以滿足消費者的不同需求,為消費者提供最好的商品;第三,“能”還取自申請人“程維能”名字中的“能”字,直接指向了申請人自身,與申請人聯系緊密。
“硅”是極為常見的一種元素,然而它極少以單質的形式在自然界出現,而是以復雜的硅酸鹽或二氧化硅的形式,廣泛存在于巖石、砂礫、塵土之中。
申請商標“能硅”不是一個固有詞匯,更加不是申請商標指定商品行業內一個通用的詞匯,而是申請人精心設計、對產品言簡意賅的一個概括性、獨創性的商標。
二、根據《商標審查標準》中關于“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本條中的帶有欺騙性,是指商標對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作了超過其固有程度或與事實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錯誤的認識。而本案中,申請商標用于指定商品上不會使消費者對商品原料產生誤認。“原料”的百度釋義為:沒有經過加工制造的材料。
三、首先,申請商標“能硅”使用在“硅、硅膠”上,這兩種商品的成分本身就含有二氧化硅,故根本不可能導致相關消費者對原料等特點產生誤認。其次,申請商標使用在“堿,增潤劑,膠木粉,海藻(肥料),食品工業用果膠,制革用油,固化劑,工業用膠”等商品上,這些商品均為工業用品,購買人群多為成年且具有一定知識儲備的人,并非一般消費者,絕不會簡單的因為商標中含有“硅”字,而認為其購買的商品中含有該成分。以上充分說明“能硅”二字用做商標,不會使消費者對商品原料產生誤認,申請商標并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7)項的規定。
綜上,申請商標為申請人精心設計而成,用于指定商品上,并不會使消費者對商品的原料等特點產生誤認,并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7)項、第三十條的規定,申請商標應當予以初步審定并公告。
由于我司律師分析的有理有據,國家知識產權局最終裁定56915520號“能硅”商標指定使用在硅、硅膠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